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其弟余某甲介绍,以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买下本村**组刘某乙户“***”山场林木,后刘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江西省鄱阳县***镇余某乙、余某丙等砍工将上述林木皆伐,砍伐林木40余吨,所伐林木雇请本村**组余某丁用农用车拉到江西石门街和龙泉镇等地销售,得款人民币2万余元。2018年7月10日,经东至县林业局鉴定,上述山场采伐面积9.9亩,采伐蓄积37.3164立方米,其中杉树5.9945立方米,阔叶树31.3219立方米。2020年9月11日,刘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24日,刘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余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东至县林业局出具的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蓄积达37.316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燕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东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3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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