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0日移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为了更新种植槟榔及油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17000元雇请李某某驾驶挖掘机对其长兄刘某乙在定安县**农场**公司**队**处的承包地(地块编号为013-**-**)上的树木进行推倒推断毁坏,以及对地表的杂草灌木进行清理 。
经鉴定:被毁林木面积20.61亩。被挖掘机推倒毁坏的树木69株(其中桉树7株,阔叶树62株),立木蓄积量为12.1760立方米 (其中桉树0.8659立方米 ,阔叶树11.3101立方米),出材量为7.5216立方米(其中桉树0.7355立方米,阔叶树6.78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调查情况的函、海南省**农场农业用地承包合同书、海南**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书、刘某乙2009年至2017年土地使用费用缴交收据、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生态恢复告知书、生态恢复计划、生态恢复保证人告知书、验收情况说明、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造林复绿验收照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刘某乙、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关于定安县**有限公司**队**处林木被毁坏的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2.1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数额刚入构罪标准,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列思
检察官助理:王录霖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联系电话1363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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