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住清流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8日,刘某甲、钟某某与李某甲就清流县**镇**村“白石窝”山场林木(林木所有人为李某乙)签订了山场林木砍伐转让协议,该山场证号为清政林证字(2016)第00028号,山场面积263亩,约定转让价为29万元。之后,由钟某某负责山场采伐设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由于指标有限,采伐设计时只能审批205亩,有58亩未列入采伐范围。采伐证办下后,钟某某在山场上把砍伐设计和审批的四至范围告诉了刘某甲,并由刘某甲在现场管理。2016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刘某甲在**镇**村“白石窝”山场管理采伐林木时,雇请刘某乙等人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将采伐界线外未经审批的011林班02大班070小班、05大班040、100小班、6大班020小班山场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山场面积58亩,被砍伐的杉木1955株,蓄积量47.13立方米;马尾松494株,蓄积量16.76立方米;阔叶树279株,蓄积量5.87立方米。以上总计超范围砍伐林木2728株,立木蓄积量为69.7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有:1.户籍证明、林权证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3.闽华司鉴[2019]林鉴字第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刘某乙、魏某某、钟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有: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疾病证明、残疾证、因病返贫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审批界线砍伐林木69.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一年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炳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清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2600****。其儿子刘某丙联系电话:1385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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