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3********,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购买了景县**镇**村村民刘某乙家种植的树木,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刘某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刘某乙家种植的部分树木予以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树木为134株,立木蓄积为13.3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景县农林局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星
检察官助理:高如燕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电话:1823298****。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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