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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犯非法经营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5********,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衡南县**镇**居委会,现住衡南县**镇**居委会**花园*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抓获,同年5月2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1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购买电脑、显示器、打单的机器、扫描枪、验钞机等设备以500 元/月的价格租用刘某乙(已判刑)位于衡南县茶市镇石子村的房屋从事福彩地下私彩赌博。被告人刘某甲以100 元/天的工资雇佣罗某甲(已判刑)在赌场收钱、扫码、打单、兑奖,雇佣刘某乙(已判刑)在赌场内未参赌的人提供伙食,并负责赌场内墙上的走势图的更新。每天赌场赌完后,被告人刘某甲就和罗某甲进行结算当天的非法获利,并预留第二天的本金。经提取电脑销售结算数据,从2018年1月7日至17日,共销售私彩金额76万余元。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租用罗某乙(已判刑)位于衡南县云集镇渡口村的牌馆从事福彩地下私彩赌博。租金由被告人刘某甲和罗某乙各承担200元/月,网费600元/年由被告人刘某甲承担。另外被告人刘某甲给罗某乙和在赌场做事的罗某乙母亲倪月姑(已判刑)每人每天20元的生活费。被告人刘某甲以100元/天的工资雇佣罗某甲在赌场收钱、扫码、打单、兑奖,雇佣倪某某在赌场内做饭,并负责赌场内墙上的走势图的更新。每天赌场赌完后,被告人刘某甲就和罗某乙结算当天的非法获利,并预留4000元作本金。经提取电脑销售结算数据,从2018年1月6日至17日,罗某乙共接受投注私彩金额22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甲在刘某乙、罗某乙的牌馆利用“湖南快乐十分”(也称动物总动员)方式赌博。具体规则为1-20个数字,一期按顺序开出8个数字,每隔10分钟开一期奖,全天开奖84期。赌民在开奖结果出来前,根据显示屏显示的内容和墙上制作的走势图进行下注,下注方式分为“天地”、“单双”、“波色”、“季节”、“大小”、“合数”、“总分”、“多选”等,也可以买数字特码,根据下注情况赔率1: 1.95至1: 180不等。赌场内每天开奖40多期,参赌人数10人至20人不等,下注金额10元至20000元不等。赌场通过收取赌民中奖后奖金的5%的手续费以及赌民下注金额减去中奖金额进行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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