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住四平市铁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31日,四平市铁西区****派出所收到110指令,受理**乡******村**组村民李某某持刀伤害其岳母杨某某一案,由时任****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刘某甲负责办理。被告人刘某甲在调查该案过程中,不认真、不细致、不履职、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被告人刘某甲在2017年10月31日接警当天,只带一名辅警去**医院找被害人杨某某及案发地王某某家调查取证,应协调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警队进行现场勘查,应做未做,也未按规定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应对作案凶器进行鉴定而未做鉴定。
被告人刘某甲在调查此案过程中,在对案件定性把握不准的情况下,未向派出所领导、铁西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汇报请示,在被害人杨某某两处贯穿伤,脏器受损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找杨某某的主治医生了解其伤情,没有调取诊断、病历、医学影像等资料向法医进行咨询,没有对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及时鉴定。2018年9月18日,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经梨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劣迹证明、刘某甲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公务员处分审批表、受案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于某甲、高某某、王某某、于某乙、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宋某某、庄某某、刘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不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冠英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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