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现住武冈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同案人付某甲、付某乙和刘某乙四人(另案处理)各出资2万元本金进购伪劣卷烟和运输车辆,由付某甲负责联系上线廖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建省云霄县进购假烟,付某乙联系下线进行假烟销售,刘某乙负责提供存货仓库并收货,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收付货款并管账。廖某某先后九次以物流快递或安排专人用商务车、轿车运送的方式从福建省发货将伪劣卷烟运送至洞口县境内与刘某甲四人进行交易,后刘某甲四人将伪劣卷烟以每条高于进购价5至10元的价格销往洞口、武冈等地的商店或农村办红白喜事的客户,主要销售给同案人朱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共计销售给刘某甲四人假冒伪劣卷烟128件零35条,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337250元,被告人刘某甲、同案人付某甲、付某乙和刘某乙四人合计非法获利8.3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同案人刘某乙因在进行伪劣卷烟交易的过程中与同案人产生矛盾,被告人刘某甲仅参与三次贩烟,进购伪劣卷烟36件,共付款13.1万余元,从中获利11700元,非法经营数额达1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付某甲、付某乙、刘某乙、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2.微信截图;3.辨认笔录;4.非法所得罚款复印件;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伙同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肖靖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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