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五部刑诉〔2020〕216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家庭种植在江阴市**镇**村**大队**大道南侧路段的香樟树被政府拆迁征收,刘某甲家庭已拿到补偿款。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上述香樟树已不归其所有,仍将该处树木以3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甲等人,后徐某甲等人砍伐掉香樟树99棵,立木材积共计7.583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支付了赔偿款1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补偿协议、现场测量清单、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江阴市林业指导站出具的树种鉴定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敏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园**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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