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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伐林木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大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邀约本村村民刘某丙、刘某丁帮忙,到大悟县国有李园林场白银庵林班殷家塝山场和黄站镇刘河村殷塝山场,用汽油锯盗伐杉树8棵,枫香树2棵,截段后运至刘某丁老屋院内,让刘某丁为*病危的妻子打造棺木。经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测算:被盗林木共计2.2517立方米,折算活立木蓄积3.4641立方米。

案发后,被盗林木已追回,退还了失主。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大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大悟县国有李园林场白银庵殷家塝山场采伐林木现场的勘查技术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大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刘某甲指认笔录;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检察官助理:朱祥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黄站镇刘河村13组。联系电话0712-766****。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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