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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26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电气化局员工,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被害人陈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事先获知的微信登陆密码及支付密码,用手机私自登陆被害人陈某甲的微信账号(微信号:waterbra****,昵称:某甲),并分多次将被害人陈某甲上述微信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1300********)、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62838834********)及中国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8570000********)内的款项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或者直接用于网络赌博消费,合计盗得人民币460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支付宝将赃款人民币24000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甲。

二、关于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私自登陆上述被害人陈某甲的微信账号期间,冒用被害人陈某甲的名义,以借款还信用卡、购买家具等为由,分别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陈某乙2500元以及被害人陈某丙2000元,合计人民币6500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8.搜查及扣押材料;9.户籍及前科材料;10.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刘某甲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凡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66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刘某甲的同步录像录像等光碟5张,随案移送。

5.本案扣押被告人刘某甲的华为牌手机1部,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证据开示表》1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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