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坪****,现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城**栋***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实施盗窃,驾驶粤W*****普通二轮摩托车来到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后,通过攀爬竹排栅进入被害人欧某甲住宅二楼。入户后,被告人刘某甲从屋内找到一支铁笔,将住宅一楼一房间的房门撬开,并将房间内衣柜抽屉撬烂,盗走7800元现金及一条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芙蓉王香烟价值250元。

2018年12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实施盗窃,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通过攀爬进入被害人温某某住宅二楼,入户后,被告人刘某甲从屋内找到一支铁笔,将住宅一楼东侧房门撬开,从房间一胶桶内盗走10000元现金。

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为实施盗窃,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秘密进入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张某甲住宅后,将房间内桌子以及木箱撬开,盗走一只铂金戒指、一枚铂金镶钻石吊坠及10000元现金。经鉴定,铂金戒指价值607元,铂金镶钻石吊坠无法确定价值。

2019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实施盗窃,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324国道**路口附近,通过攀爬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商店”二楼,盗走6000元现金。

2019年1月8日左右某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实施盗窃,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通过攀爬进入被害人伍某甲住宅二楼,盗走衣柜内的40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条石榴石黄金颗粒手链。经鉴定,该黄金项链和石榴石黄金颗粒手链价值分别为3378元和1660元。

2019年1月10日傍晚,被告人刘某甲为实施盗窃,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通过攀爬进入被害人罗某甲住宅二楼,将睡房内的书桌抽屉撬开,盗走2000元现金。

2019年1月13日左右某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实施盗窃,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通过攀爬进入被害人伍某乙、伍某丙住宅二楼,将房间内衣柜抽屉撬开,盗走1020元现金。1

2019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实施盗窃,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通过攀爬进入被害人陈某甲住宅二楼,从睡房衣柜抽屉内盗走600元现金。

2019年1月16日左右某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实施盗窃,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通过攀爬进入被害人岑某甲住宅,将住宅一楼房间桌子抽屉撬开,盗走3300元现金。逃离现场时被邻居岑某乙、岑某丙发现后追赶,被告人刘某甲正欲驾车逃离时,因岑某丙追赶过来最终弃车而逃。

2019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肇庆市德庆县**镇**村,通过攀爬进入被害人徐某某住宅二楼,从放置在衣柜内的一钱包中150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害人徐某某家附近打出租车回到其临时租住的肇庆市德庆县**大道**酒店时,被前来抓捕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失窃的部分现金及作案使用的螺丝刀,从其租住的客房内搜出部分失窃的现金和首饰。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先后十次实施盗窃作案,盗得各类财物价值共计65615元,另一枚铂金镶钻石吊坠暂无法确定价值。被盗财物由被告人刘某甲变卖及挥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

2.正六福珠宝购买凭证、中国黄金购买凭证等书证;

3.被害人欧某甲、温某某、张某某、梁某乙、梁某丙、李某某、罗某甲、伍某甲、伍某丙、岑某甲、陈某甲、徐某某、梁某丁的陈述;

4.证人刘某乙、梁某戊、吴某某、黄某某、陈某乙、欧某乙、伍某丁、罗某乙、岑某丙、罗某丙、刘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网追逃材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9.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多次作案,且有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部分赃物无法追回,有盗窃犯罪前科,系盗窃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展豪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共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