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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21021970********,汉族,小学肄业,系黑龙江省尚志市****村农民,住该村。2000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侦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刘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黑A****5号众泰T300小型汽车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平山村二组林药厂家属楼楼下,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塑料管、塑料桶,将被害人韩某某(男,34岁)停放在此处的钩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两桶,经鉴定:无实物 0号柴油156升,于2019年5月1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壹元捌角(¥1021.80)。案发后,柴油被其使用。

2. 2019年6月4日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黑A****5号众泰T300小型汽车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平山村二组林药厂家属楼楼下,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塑料管、塑料桶,将被害人韩某某(男,34岁)停放在此处的板油车箱内的柴油盗走一桶。经鉴定:无实物0号柴油87升,于2019年6月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伍佰叁拾柒元陆角陆分(¥537.66)。案发后,柴油被其使用。

3. 2019年6月25日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黑A****5号众泰T300小型汽车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苏家屯“**修理部”,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塑料管、塑料桶,将被害人刘某乙(男,40岁)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翻斗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五桶。经鉴定:无实物0号柴油400升,于2019年6月2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贰元整(¥2472.00)。案发后,刘某甲将柴油卖给尚志市**乡**屯的周某某、王某某二人,获赃款人民币650元,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两年内共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031.46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6月25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3. 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韩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指认现场视频光盘2张。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茹

2020年3月24日

附:1. 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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