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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8********,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人,住安徽省毛集实验区**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故意杀人罪,1995年2月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4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10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4月因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8年3月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2月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凤台县**镇**村**队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两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住住安徽省毛集实验区**镇**小区**号楼**室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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