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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在**大市场工商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内有一张他人的银行卡未拔,刘某甲随即先后两次取走卡内钱款计7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将70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照片、ATM 机存取记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

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所盗钱款全部追回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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