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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4********,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2015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2日因吸毒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8日因无证驾驶被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9日因吸毒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6日因吸毒被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趁被害人宋某某停放于衡阳市蒸湘区香榭丽舍北门******有限公司门口的货车车门未锁,潜入驾驶室内盗窃苹果牌6SPlus金色手机、OPPO牌R17黑色手机各一台,盗窃得手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刘某甲在亲友规劝下委托刘某乙将被盗手机返还给被害人。2020年4月13日,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衡价认定【2020】A0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苹果6S手机价格为1250元,OPPO手机价格为1340元,共计2590元。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衡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联合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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