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江畔篮球场旁椅子处盗窃一台诺基亚X7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1343.2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26日,刘某甲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江畔篮球场边,盗窃一台OPPO A5手机,后在马坝镇狮岩路河边以300元价格卖给路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914.25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28日,刘某甲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江畔球场惊涛足球俱乐部草地处盗窃一台OPPO R17手机,后在马坝镇狮岩路河边以250元价格卖给路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1524.6元人民币。
4、2020年6月4日,刘某甲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江畔篮球场旁椅子处盗窃一台iPhone XR手机、一台华为Nova 4手机,实施盗窃后被伏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iPhone XR手机为4188.6元、Nova 4手机为1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嫌疑人信息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发票、手机保修卡、手机型号图片、维修受理单、手机外包装壳照片、商品质量保证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谭某某、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指认笔录;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
6.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410.6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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