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街道**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5月因猥亵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7日;2020年8月因殴打他人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本区**镇**村**号**室门口,见房门未关,溜门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叶某某放置于桌上的苹果牌iPhone6S PLUS型手机、OPPO牌A9x型手机各一部(经认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040元,均已缴获)及浴盆一个(未缴获)。后刘某甲采用上述相同方法溜门进入**村**号**室,窃得被害人刘某乙放置于室内的紫色交通卡一张(未缴获),后至本市轨道交通3号线曹杨路站将该公交卡注销退费得款70余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6日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14日23时15分许,其与家人在暂住地本区**村**号**室休息,未锁房门并将浴盆挡住门,其将一部苹果牌iPhone6S PLUS型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放在床边桌上充电,至次日5时30分许其发现两部手机及浴盆均被窃的事实;

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14日21时许,其在暂住地本区**村**号**室睡觉,未锁房门并用纱账挡着门,至次日4时许起床发现随身腰包内的紫色交通卡被窃,内有人民币80余元的事实;

3.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20年8月17日,民警在被告人刘某甲暂住地查获苹果牌手机一部,在其身上查获OPPO牌手机一部,并均已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4.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监控光盘已调取;

5.相关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地附近;

6.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材料,证实苹果牌iPhone6S 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OPPO牌A9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60元;

7.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某甲的到案经过;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及劣迹情况;

9.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某甲有劣迹、部分赃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涵

检察官助理  吴  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