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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9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去到博罗县**街道办**村**小组一工地,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胥某某放置在该处的48条钢管架(价值人民币767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去到博罗县**街道办**村**号工业区一违建楼,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刘某乙放置在该处的电线及水表(其中水表价值人民币3367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中水表被缴回。

2020年3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去到博罗县**街道办**村**小组**百货旁一出租屋楼梯口,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福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20 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未被缴回。

2020年4月4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去到博罗县**街道办**村**小组一出租屋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廖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豪宝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27 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未被缴回。

2020 年4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去到博罗县**街道办**村**小组一居民楼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邦牌女装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70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于雪雪

2020年8月11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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