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住吉林省双辽市**乡**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双辽市柳条乡红石村晶晶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牛肉5斤,被店主发现后将牛肉全部归还。
2.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晶晶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吧台抽屉内现金100元人民币。
3.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晶晶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吧台抽屉内现金共计45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返还给被害人15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现场监控截图、现场图片、指认现场图片、前科劣迹证明、户成员信息查询结果等;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高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被盗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波
检察官助理:宋枭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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