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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害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大连市高新园区硅谷假日小区百特威超市内的彩票销售点销售彩票,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每日结算时,采取先打印彩票对账单(日结算报表)紧接着再偷打彩票,之后用先打印出的“对账单”和李某某对账结算的方式,将偷打的彩票占为己有。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上述方式偷打福彩3D彩票(数字3)共计131471注,全部用于个人使用,兑奖钱款被自己挥霍。被告人刘某甲每偷打一注3D彩票,福彩中心实际扣除刘某乙账户内1.84元人民币,故被害人刘某乙共计被窃取241906.64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共计偿还被害人刘某乙3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刘某甲提供的交易流水、李某某提供的书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甲打彩票视频以及承认欠李某某38.6万元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  龙
助理检察员:  王海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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