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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城区****居委会****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月2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甲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宿迁市宿城区龙庭国际小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1颗双杆老鸦柿、1颗单杆金弹子及橙色花盆一个。经鉴定,上述盆景和花盆合计价值人民币708元。

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到宿迁市宿城区龙庭国际小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1颗金弹子、5颗老鸦柿。经鉴定,上述盆景价值人民币1401元。

被告人刘某甲盗窃数额合计价值人民币2109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被盗7颗盆景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7颗盆景等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8.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行政及刑事处罚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勇

检察官助理:孙建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电话:1888819****)现被取保候审于与驻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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