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二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屯**村**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6日退回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曹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2月24日夜,被告人刘某伙同谭某某、某某、刘某(均已判刑)在济宁市邹城市**家属院北区,窃取宋某某的鲁******黑色韩国起亚轿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于郓城县张营镇,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原车主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支公司。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2103元。

2.2008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谭某某、樊某某、刘某乙在菏泽市曹州水果批发市场南侧窃取高某某的鲁******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742元。

3.2008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谭某某、樊某某、刘某乙在菏泽市牡丹区**路“**”茶业门前,窃取韩某某的鲁******灰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745元。

4.2008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谭某某、樊某某、刘某乙在菏泽市**路**宾馆门口,窃取张某某的鲁******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917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共参与盗窃4次,共计价值人民币5895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韩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谭某某、樊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同案犯樊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