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8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社县,住榆社县**街**巷**号,教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榆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榆社县箕城小学办公室,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包内的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并使用刘某乙手机修改信用卡密码,后通过**街**时尚化妆品店pos机刷走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赔刘某乙2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2500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琼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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