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8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社县,住榆社县**街**巷**号,教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榆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榆社县箕城小学办公室,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包内的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并使用刘某乙手机修改信用卡密码,后通过**街**时尚化妆品店pos机刷走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赔刘某乙2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2500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琼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