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8年8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16日晚11时,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去到珠海市金湾区**镇**大厦停车场,将事主胡某某的一辆白色HILA 100cc摩托车、事主候某某的一辆黑色豪爵铃木125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候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2元;胡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元(废旧回收价格)。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本案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2019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邱某某(已起诉)去到珠海市金湾区**镇**村一出租屋楼下,将事主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红色豪门牌HM1800DT**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2370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1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邱某某去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村**公寓楼下,将事主刘某乙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卡西亚KXY125T-2**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418元。
4.2019年9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邱某某去到珠海市金湾区**镇**村**巷,将事主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红色女装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刘某乙、胡某某、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威
2020年3月5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3. 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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