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83********,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石阡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撬开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房刘某乙的住处,盗得玉佩1块。经鉴定,大厅冰箱上啤酒瓶表面的擦拭子之一、擦拭子之二的STR分型与刘某甲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2×l026;厨房洗手盘西侧的啤酒罐拉环19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刘某甲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3.14×l024。
2019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撬开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号**房潘某某的住处,盗得人民币1000元、IBM笔记本电脑1台、VIVO手机1台。经鉴定,卧室窗户防盗网上印痕擦拭子与刘某甲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2 ×l026。
2019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撬开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卢某某的住处,盗得铂金戒指1枚、铂金项链1条。经鉴定,阳台防盗网窗枝上擦蹭痕迹擦拭子3与刘某甲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2 ×l026;阳台防盗网窗枝上擦蹭痕迹擦拭子2的19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刘某甲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59 ×1024;阳台防盗网窗枝上掌纹擦拭子18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刘某甲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l.28×l023。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撬开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李某某的住处,盗得人民币5000元、戒指1枚、项链1条。经鉴定,阳台防盗网窗枝上擦蹭痕迹擦拭子4、阳台防盗网窗枝上擦蹭痕迹擦拭子3、阳台防盗网窗枝上擦蹭痕迹擦拭子2、阳台防盗网窗枝上擦蹭痕迹擦拭子1与刘某甲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2×l026;中心现场大门内侧门锁开关表面擦拭子19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刘某甲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3.49×l024。
2019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撬开防盗网的方式,进入本市白云区**街**街**巷**号**房欧某某的住处,盗得项链钻石吊坠1个。经鉴定,阳台窗枝上印痕擦拭子的STR分型与刘某甲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2 xl02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乙、潘某某、卢某某、李某某、欧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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