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路**号附**号,住成都市**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于2019年10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7日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34号成都动物园狮虎馆附近,趁受害人刘某乙观看动物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内存为256G的灰色苹果X S Max型手机(经成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6763元)盗走,后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
经审查,被告人刘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2020年2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试听光盘一
张、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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