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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居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游家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6日1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经过上梅街道明源购物中心新街口子,看到受害人刘某乙上衣右边外口袋里有钱,趁刘某乙不注意,右手伸入刘某乙上衣右边口袋迅速把钱全部扒出,放入自己衣服右边口袋,继续往新化县防疫站方向走,当走到新化日益隆超市门口前面时,被枫林派出所便衣队员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将从刘某乙那里扒来的578元现金交给枫林派出所便衣队员。

2、2016年12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新化县上梅镇四小后门附近看到穿羽绒服的受害人李某某在行走,注意到李某某右边口袋里的一台手机,遂起了歹意。刘某甲走到李某某后面,趁其不备,右手直接从李某某的羽绒服右边口袋把手机扒了出来,该手机是一台红色华为荣耀8手机,后以400元钱卖给了一个60来岁的涟源人。

3、2017年7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新化县上梅镇心连心药店旁边的金行外面的街道上看到受害人姜某某抱着其一岁的小孩并背着一个黑色的双肩包在路上行走,刘某甲看到其双肩背包里放有一些卫生纸、钱包、手机等物品,于是刘某甲走到姜某某后面,趁其不备,用手从其背包里迅速把一台手机和一个钱包扒了出来。钱包里有两张百元面值的现金和一张身份证,被扒的那台手机是一台玫瑰金的OPPO-A59S手机。后以150元钱卖给了一个60来岁的涟源人。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贰佰元,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吴昌发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联系方式1667383****)现监视居住,现住址为湖南省新化县**镇**居委会**小组**号。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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