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住**镇**社**。因涉嫌盗窃罪,经旬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窜至双河镇街道“宝贝传奇”童装店楼下,将村民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翔”牌助力摩托车盗走自骑。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乙驾驶之前所盗的助力摩托车前往旬阳县城找女友未果,原路返回行驶至316国道1802km+105m处,发现路边停放的陕G****9红色豪爵“宇钻”牌踏板摩托车,遂趁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并将自己所骑“银翔”牌助力摩托车丢弃在现场。经旬阳县发展改革局认定,两辆摩托车价格合计5362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9282****
2.案卷材料2册、其他材料11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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