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镇**北苑**幢(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郭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大仪镇园区路砂石厂、御足轩足疗店门口,乘隙作案8起,窃得被害人葛某某等人内裤、胸罩、丝袜等。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大仪镇园区路砂石厂门口,窃得被害人葛某某晾晒的黑色塑身内衣1件。
2.2019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大仪镇园区路砂石厂门口,窃得被害人葛某某晾晒的肉色丝袜1双。
3.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大仪镇御足轩足疗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龚某某晾晒的黑色蕾丝内裤1条。
4.2019年6月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大仪镇御足轩足疗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郭某某晾晒的白色蕾丝胸罩1件。
5.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大仪镇御足轩足疗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郭某某晾晒的白色蕾丝内裤1条。
6.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大仪镇御足轩足疗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乙晾晒的米黄色胸罩1件。
7.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大仪镇御足轩足疗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龚某某晾晒的淡蓝色内裤1条。
8.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大仪镇御足轩足疗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郭某某晾晒的豹纹色胸罩1件,后被他人发现,现场将胸罩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郭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立松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仪征市**镇**北苑**幢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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