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中区**小区**区**号**楼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冠县**乡**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好逸恶劳导致自己经济拮据,于是便产生了盗窃他人运动鞋在网上变卖的歪念。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其先后多次潜入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和**小区,多次窃取被害人放置在门口的运动鞋,共计窃取了21双运动鞋,其将其中20双通过自己的"闲鱼"和"转转"账号在网上变卖,共计获利人民币1251.6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潜入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其在该小区**幢**室门口,窃取了被害人许某某家放置在鞋架上的一双耐克牌跑鞋(出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66.66元)、一双斯凯奇牌运动鞋(非法获利110元)、一双特步牌运动鞋(非法获利30元)。其在**幢**室门口,窃取了被害人姚某某家放置在鞋架上的一双热风牌女士休闲鞋(非法获利25元)、一双热风牌男士休闲鞋(非法获利30元)。
2.2019年9月9日晚,刘某甲潜入**小区内,以前述方式在**幢**室门口,窃取被害人陈某甲的一双亚瑟士牌运动鞋(非法获利90元)。
3.2019年9月10日晚,刘某甲潜入**小区内,以前述方式在**幢**室内门口,窃取了被害人刘某乙放置在鞋架上的一双阿迪达斯运动鞋(非法获利 60元)。其在**幢**室门口,窃取了被害人杜某某放置在鞋架上的一双耐克牌詹姆斯篮球鞋(已扣押发还)、一双耐克牌杜兰特篮球鞋(非法获利130元)、一双耐克板鞋(非法获利50元)。
4.2019年9月11日,刘某甲潜入**小区,以上述方式在**幢**室门口,窃取了被害人王某某家放置在鞋架上的一双黑色阿迪达斯牌运动鞋(非法获利70元)、一双白色阿迪达斯牌运动鞋(非法获利180元)。其在**幢**室门口,窃取了被害人韦某某家放置在鞋架上的一双新百伦牌运动鞋(非法获利50元)、一双迪卡侬牌运动鞋(非法获利30元)。其在**幢**室门口,窃取了被害人李某某家放置鞋架上一双耐克牌童鞋(非法获利40元)、一双锐步牌童鞋(非法获利50元)、一双新百伦牌运动鞋(非法获利70元)。
5.2019年9月24日中午,刘某甲潜入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内,以上述方式在**幢**室门口,窃取了被害人陆某某家放置在鞋架上的一双乔丹牌运动鞋(非法获利40元)、一双足力健牌老年鞋(非法获利40元)。其在**幢**室门口,窃取了被害人陈某乙家放置在鞋架上的一双鸿星尔克女鞋(非法获利50元)、一双鸿星尔克女鞋(非法获利40元)。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窃运动鞋(照片);
2.购物凭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许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方式:1815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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