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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821号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0********,汉族,高职文化程度,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11月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于2000年9月5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经预谋,谎称机器系自己所有,雇佣吊车司机曹某某将被害人谢某某暂放于瑞安市**街道**工业区**桥旁边空地的一台双盘摩擦压力机(重12.8吨)窃取,运至温州市丽岙街道下川村王某某的废品回收站,以200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鉴定,该摩擦压力机价值人民币22110元。

2、2019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手机(号码1830587****)联系吊车司机曹某某,再次雇佣其窃取被害人谢某某暂放于瑞安市**街道**工业区**桥旁边空地的另一台双盘摩擦压力机。后曹某某在现场转移大型压力机设备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甲到场时发现有警车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摩擦压力机价值人民币22110元。

案发后,民警经曹某某指引在王某某的废品回收站追回被盗压力机并发还被害人谢某某,但该压力机部分零件已损坏。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瑞安市**镇**村**小区**幢**楼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作案工具手机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1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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