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58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系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村**纸品厂的文员。2001年7月25日上午,**纸品厂老板陈某甲将203270元现金带回工厂,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房租等。因一人忙不过来,陈某甲便将其中4万元交给刘某甲,由刘某甲帮忙支付杂费。中午12时左右,陈某甲、刘某甲各支付了2万元左右的费用,陈某甲将剩余的约14万元、刘某甲将剩余的约2万元放进各自的办公桌抽屉后,一起离开写字楼。午饭后,刘某甲独自返回写字楼,趁办公室无人之机,盗走陈某甲抽屉里的14万元及自己抽屉里的2万元现金,后携带个人物品及人事资料离开公司。13时30分许,陈某甲返回办公室发现现金被盗且无法联系上刘某甲,遂报警。
2019年5月6日,公安机关在昆山市开发区**路**超市抓获被告人刘某甲。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陈述;3.证人郭某甲、邹某某林、陈某乙、刘某乙、郭某乙等人证言;4.书证(案件受案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5.视听资料(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刘某甲讯问笔录复印件二份;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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