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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公安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2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在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清扫房间垃圾废料的便利,将该小区室内地板上的一台博世牌壁挂炉盗走。经雇主刘某乙规劝后,于同年9月3日凌晨将盗窃的壁挂炉放回该小区**栋**单元地下室。次日,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投案。经鉴定,被盗壁挂炉价值8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和刘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8.刘某甲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刘某甲作案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国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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