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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刘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武陵区**派出所***居委会7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1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在2020年4月11日凌晨乘坐的士车在桃江马迹塘三医院、武潭中心医院、黄土店镇卫生院盗窃多名医院病患的财物,共计盗窃人民币7106元,具体情况如下:1、2020年4月11日凌晨1时许,在马迹塘镇第三人民医院盗窃病患300元;2、2020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在武潭中心医院盗窃该院三楼41床蒋某甲现金951元,盗窃该院三楼31床蒋某乙现金1100元,盗窃该院四楼15床罗某某现金3700元。3、2020年4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黄土店镇卫生院进行盗窃,在该院盗窃唐某某现金355元,盗窃白某某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4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常德市桃园县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已向被害人罗某某、蒋某甲、蒋某乙退还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罗某某、蒋某甲、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收条;2.证人刘某某韩某某罗某某蒋某甲蒋某乙、李某某、易某某、白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具有退赃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云

检察官助理:陈旻馨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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