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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刘某甲,诨名“光头强”,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200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上11时,被告人刘某甲邀集未成年人罗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桃源县**墟场三岔口,将李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一辆新大洲摩托车盗走。该被盗摩托车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02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现场照片、机动车销售发票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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