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衡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3日由本院决定不起诉。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0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20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县**镇,趁夜深人静之机,盗窃他人财物3次,盗窃金额总计2711元。
1.2020年8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镇衡东县**中学附近,从被害人何某某家杂屋内盗走8只鸡,3只鸭,3只兔子。
2.2020年8月31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镇“****”门口,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袋重约50余斤的米粉盗走。
3.2020年9月9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县**镇,趁被害人刘某丁经营的“****”大酒店侧门没关之机,进入该酒店厨房盗窃了新鲜牛肉,新鲜猪肉、腊肉,削骨肉,腊猪耳朵,驴蹄筋,剁辣椒,苹果醋,鸡蛋等物。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因涉嫌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猪肉、牛肉、腊肉、驴蹄筋、剁辣椒、鸡蛋、鸡、鸭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不起诉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罗某某、刘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靖
检察官助理:李斌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