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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2********,湖南省**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广茂电竞馆”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丙在134号机座位上熟睡之际,将刘某丙放在134号机位电脑桌键盘旁的一台黑色“苹果”牌8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盗走,随后逃离现场。事后刘某甲将赃物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2019年3月19日7时30分许。刘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广茂电竞馆”网吧内,趁被害人饶某某在156号机座位上熟睡之际,将饶某某放在156号机位电脑桌键盘旁的一台黑色“苹果”牌8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64元)盗走,随后逃离现场。事后刘某甲将赃物以107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赃款已挥霍170元,剩余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广茂电竞馆”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刘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35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刘某丙,已代为赔偿3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饶某某,刘某甲已取得刘某丙和饶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刘某甲的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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