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市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祁阳县、常宁市**多次利用“三步倒”毒狗的方式,盗窃群众家养的土狗,并以12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常宁市的火锅店老板“a广”,共得赃款7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祁阳县**镇**村地段利用从网上购买的“三步倒”捆绑肉或鸡爪制成毒狗的诱饵进行毒狗的方式,盗窃了蒋某某家的一条黄色的公狗。后来将盗窃来的狗以12元每斤的价格卖给“a广”,非法获利180元钱。
2、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祁阳县**镇**村用同样“毒狗”的方式,盗窃了刘某乙家的一条浅黄色的家狗。后来将盗窃来的狗以12元每斤的价格卖给“a广”,非法获利250元钱。
3、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窜至常宁市**乡**村用同样“毒狗”的方式,盗窃了郭某某家的一条花黄色的家狗。后来将盗窃来的狗以12元每斤的价格卖给“a广”,非法获利250元钱。
4、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祁阳县**镇**村用同样“毒狗”的方式准备偷狗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现场抓获,现场缴获偷狗的作案工具:“三步倒”(捆绑鸡爪)毒药5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1台、木棒1根、毒药“三步倒”5粒(附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方某某、欧某某、游某甲、游某乙;4、被害人刘某乙、郭某某、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7、视听资料:被告人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建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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