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宿舍**号,系**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达拉特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宿舍内,用自己微信已开启的商户收款码扫码功能扫描冷某某微信的付款二维码,盗窃冷某某微信内存款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娟
检察官:高 乐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