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至邳州市**镇**村**组魏某某家铁棚内,将其 “特种兵” 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驾驶此电动三轮车至邳州市**镇**村黄某某家门前附近,将放在架子上的未脱粒干玉米棒盗走。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魏某某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80元,黄某某被盗未脱粒干玉米棒价值168元。
2.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至邳州市**镇**村大蒜馆附近刘某乙门前、**镇**村刘某丙家门前附近,将此二人家门前附近放在架子上的未脱粒干玉米棒盗走。后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玉米棒价值共203元。
3.2020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至邳州市**镇**村大蒜馆刘某乙门前附近,将其家门前放在架子上的未脱粒干玉米棒盗走。后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玉米棒价值159元。
4.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至邳州市**镇**村**组刘某丁商店门前附近,将其放在架子上的未脱粒干玉米棒盗走。后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玉米棒价值130元。
5.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至邳州市**镇**村**组刘某戊家门前附近,将其放在架子上的未脱粒干玉米棒盗走。后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玉米棒价值104元。
6.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至邳州市**镇**村**公司耿某某家门前附近,将其放在架子上的未脱粒干玉米棒盗走。后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玉米棒价值140元。
7.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至邳州市**镇**村**组刘某戌家门前附近,将其放在架子上的未脱粒干玉米棒盗走。后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玉米棒价值198元。
8.202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至邳州市**镇**村**组**水泥路北侧地头徐某某晾晒玉米处,将其放在架子上的未脱粒干玉米棒盗走。后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玉米棒价值198元。
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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