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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1********,汉族,系**有限公司网络维护员。出生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双满大酒店工作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找电脑维修配件为由,多次从该公司库房,盗走路由器2个,鉴定价值2元; CPU6个,鉴定价值12元;内存条22个,鉴定价值44元;硬盘25个(其中2T硬盘9块,1T硬盘2块,320G硬盘1块,500G硬盘10块,146G硬盘3块),鉴定价值合计1033元。

2、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双满大酒店二楼**宴会厅音响控制室内,盗走被害人刘某乙放置于此的MEREURY薄荷路由器1个,鉴定价值1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2000元;罗技牌鼠标1个,鉴定价值24.5元; 5号南孚电池6节,鉴定价值12.5元;OPPO手机充电器一套,鉴定价值17.5元;华硕电脑包一个,鉴定价值41.6元;鸿星尔克外套一件,鉴定价值133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甲盗窃作案两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263.1元。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退还,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呼毕图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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