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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6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小区**厂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手机交友软件“探探”结识被害人张某甲,而后冒用朋友张某乙的微信并谎称叫张某乙,在重庆市主城区从事酒店管理生意,以投资游戏生意差钱等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甲17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和朋友合伙投资游戏生意差钱为名先后诈骗被害人张某甲10000元、5000元,事后将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2.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和朋友到重庆市梁平区翡翠明珠KTV唱歌、喝酒差钱为名诈骗被害人张某甲2000元,事后将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案发后,刘某甲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张某甲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刘某甲于2020年5月27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1证人张某乙、邓某某、刘某乙、蒋某某的证言;

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万州公鉴(电物)(2020)100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武清

检察官助理 熊超月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1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证据材料三份七页;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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