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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0********,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5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至同月2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到万州区北滨路西山钟楼对面被害人程某某的“某某夜市”店内,先后三次趁凌晨店内无人之机,盗走香烟、食用油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4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到该门店内盗走15L的大豆油一桶。

2.同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再次到该门店内,盗走硬壳中华香烟19包、钻石荷花(粗支)香烟15包、贵烟跨越(细支)香烟8包、千里江山(细支)香烟10包、硬壳芙蓉王香烟3包、惠普电脑显示器1台、组装主机1套。后到万州区福斯德广场某烟摊销赃获款1200元。

3.同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又一次到该门店内,盗走钻石荷花(粗支)香烟10包、硬壳中华香烟4包、贵烟跨越(细支)香烟3包、红牛24瓶、20L大豆油2桶。后将红牛、大豆油销赃给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科技楼对面某面馆,获赃款230元;将香烟再次销赃到万州区福斯德广场某烟摊。同日11时许,刘某甲到该烟摊取赃款时被抓获归案。所盗财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牟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长康

检察官助理:程婧雯

2020 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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