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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四川省大竹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4日、2020年8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1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新星路8号垫江石磨豆花外马路边,遇被害人刘某乙醉酒在此处休息。刘某甲趁刘某乙不备,盗走其放在身边的黑色华为牌Mate20型手机1部,后将窃得的手机销赃给周某某,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牌Mate20型手机1部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20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周某某处查获被盗的华为牌Mate20型手机1部,依法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刘某乙。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盗华为牌Mate20型手机1部等物证;

2.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乙等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刑事拘留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被盗华为牌Mate20型手机1部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刘某乙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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