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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租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我院决定,于同年8月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至同年9月2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四次趁黑夜无人之机,采用塑料管吸取放油的方式盗取工地上工程车内的柴油共计651升,经鉴定所涉被盗0#柴油价值人民币4198.9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长堰村川交施工工地,盗取柴油4桶共200升,以4元/升的价格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800元。

2.2019年9月20日23时许至2019年9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敖某某(已判决)在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胜利村(沙嘴)护坡施工工地,盗取柴油4桶200升,以4.5元/升的价格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900元

3.2019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敖某某(已判决)在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胜利村(沙嘴)护坡施工工地,盗取柴油4桶200升,以4.5元/升的价格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900元。

4.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在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胜利村(沙嘴)护坡施工工地盗取柴油51升。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9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刘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的51升柴油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加油记录表、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敖某某、刘某乙、周某某、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指认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镔

检察官助理:高袁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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