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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9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宁安市****村村民,住该村。20181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8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2月4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宁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417日因涉嫌盗窃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要求重新对刘某甲进行精神病鉴定,2020年12月9日鉴定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宁安市**镇**村村民被害人李某甲(女,65岁)家中,趁家中无人之机其进室内后翻找炕柜内的物品,未发现任何财物,此时李某甲回到家中,将刘某甲驱赶出门。

2.2020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宁安市**镇**村村民李某乙(女,71岁)家中,将放在炕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13元揣入兜内,后逃离现场。案发前,赃款返还被害人。

经牡丹江市精神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案发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刘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牡丹江市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1年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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