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农场**产队**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农场**产队**号,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农场**产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晚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银色夏利车(车牌号为:辽C****9)从**农场到达甘南县**镇**屯刘某乙家诊所,翻墙进入院内,从刘某乙诊所静点室持刀破窗进入诊室,将诊室内抽屉里的2700余元现金盗走,并拿走了诊室抽屉里的钥匙。拿着钥匙持刀欲从药房门进入卧室未得逞,翻墙到诊所后门,欲从后门进入卧室,后被来往车辆灯光晃到,惊吓驾车离去。2019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刘某甲因害怕刘某乙报警,再次来到刘某乙诊室,将一粘有威胁不让其报警纸条的饮料瓶放到院内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录音录像制作说明、现实表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人员资料指纹卡片、被告人行驶路线图、出现的时间点、被盗现场图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搜查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入户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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