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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2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户籍在河南省潢川县**乡**村街**组,暂住**镇**路**弄**号1202。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9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某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镇**路**号至**号**店铺搬迁之际,采用货车装运的手段,将被害人查某某停放在该店铺外的黑色尚品牌TDR193Z电动自行车窃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74元。(赃物已追缴发还)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停放于本区**镇**路**号至**号**店铺外的电动自行车被窃的事实。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平时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是被告人刘某甲给的事实。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查某某在其店内购买电动车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证实,涉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的事实。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某甲到案经过的事实。

7.相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事实。

8.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盗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石玮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电话1582109****;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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