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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7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本市塘厦镇**园**栋**房(户籍地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6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7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9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0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凌晨、7月19日凌晨、7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在本市塘厦镇振兴围社区广场路12号东莞市塘厦精英厨具批发部仓库内盗得美的牌空调58件(两件为一套)、金鸿盛牌移动空调1部、皇冠牌消毒柜1部、三角牌欧式抽油烟机1部(价值64224元)。刘某甲、刘某乙将先后盗得电器存放在刘某乙承租的位于塘厦镇石潭布社区治安路1号一楼的仓库。至2018年7月27日早上,东莞市塘厦精英厨具批发部经营者被害人赖某某发现仓库被盗,刘某甲因获悉实施盗窃事实可能被发现,将盗窃被发现情况告知被告人邓某某,并让邓某某准备护照等物品逃跑,2018年7月28日上午,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三人将塘厦镇石潭布社区治安路1号一楼的仓库存放的美的牌空调等盗赃转移至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2018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北镇安能物流营业点查获被盗赃物美的牌空调等电器共61件。刘某乙、邓某某于2017年7月30日被抓获归案。刘某甲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投案。

另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在东莞市精英厨具批发部工作期间,从2017年6月开始,盗窃精英厨具批发部的半球牌1.5L快速壶等物品共计335881.8元,销售给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部分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盗热水壶等物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1015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一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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