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88********,汉族,初中,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村**社,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发现被害人雷某某及其妻子刘某乙(被告人姑姑)在被告人二叔刘某丙家玩扑克,知道雷某某家中无人。刘某甲便产生盗窃雷某某家钱款的念头,之后独自一人骑着摩托车来到雷某某家,找到主房门钥匙开门进入,从卧室电视柜下两个抽屉内盗窃人民币4700元;又从电视柜旁边的一个柜子抽屉内盗窃人民币400元;之后又从库房放置的一木箱内盗窃人民币12500元,离开现场。作案后得知雷某某报案,于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其二叔刘某丙一起到雷某某家退还了17540元涉案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证人证言;7.证明、谅解书;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玉祥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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