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十一次翻窗进入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村**超市内,盗窃香烟、现金等财物,后被现场抓获。经查,其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773.47元(其中,所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20.97元)。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536443****,保证人刘某乙,电话1781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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